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0月28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環境保護稅法的決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環境保護稅法新增一條,主要內容是: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環境保護需要,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以外的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開展征收環境保護稅試點工作。試點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揮發性有機物是形成細顆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來源,可引發霧霾、光化學煙霧等大氣環境問題。目前可檢測的揮發性有機物已達300多種。2016年制定環境保護稅法時,僅將之前已征收排污費的苯、甲醛等18種揮發性有機物改征環境保護稅。
新修改的環境保護稅法擴大揮發性有機物征稅范圍,有利于進一步強化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改善空氣質量,加強生態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