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廈門海事法院集中審結三起涉外船員勞務合同糾紛,并首次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新《仲裁法》)框架下的“特別仲裁條款”效力作出司法確認。該批案件發生在新《仲裁法》已通過但尚未正式施行的關鍵窗口期,成為全國首批對特別仲裁條款進行效力審查與確認的案例,也是首批明確以廈門為仲裁地的特別仲裁實踐。
這批案件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沒有約定具體仲裁機構,但明確約定了仲裁規則、仲裁地以及指定服務機構的“特別仲裁”條款,是否符合我國現行相關仲裁法律對有效仲裁協議的要求。
本次三起案件當事人均在廈門自貿片區簽署《雇傭船員協議》,并約定若因雇傭協議產生任何爭議,適用《海絲特別仲裁規則》,仲裁地為中國廈門。為免日后發生爭議,船員向廈門海事法院請求確認仲裁條款有效。
廈門海事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申請人為中國船員,被申請人為香港注冊公司,所涉船舶為巴拿馬籍散貨輪,屬于主體涉港、事實涉外的典型海事糾紛。案涉仲裁條款已經達到了能夠確定仲裁方式并啟動仲裁程序的效果,其實質符合我國新《仲裁法》的立法本意,且不違反中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最終,法院裁定該特別仲裁條款有效。此次案件的審結與裁定,彰顯了特定時間節點下的司法智慧與制度價值。
廈門自貿片區自2023年8月發布全國首部特別仲裁系統性操作指引《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特別仲裁指南》后,持續探索特別仲裁機制建設與實踐推進工作。
依托自貿試驗區的創新優勢,廈門自貿片區于2025年2月創新設立首個專注于國際仲裁員交流與合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廈門市海絲國際仲裁促進中心”,匯聚新加坡、印尼、泰國等“海絲”國家仲裁資源搭建國際交流樞紐。6月,廈門自貿片區管委會、新加坡海事仲裁院、廈門市海絲國際仲裁促進中心簽署戰略合作備忘錄。9月,《海絲特別仲裁規則》及《海絲國際仲裁促進中心首批推薦特別仲裁員名冊》發布,初步構建“制度創新-機構支撐-國際合作”三位一體的國際仲裁實踐體系。
未來,廈門自貿片區將持續深化特別仲裁機制的探索與實踐,助力廈門成為輻射“海絲”沿線的國際仲裁標桿,為我國涉外法治建設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實踐經驗。
(廈門日報記者 吳曉菁 通訊員 高菲 黃鴻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