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5日,朝陽法院法官帶著起訴書等來到夏薩沙在北京登記的公司進行送達。該公司員工表示老板不在,拒絕給法官開門。
2月25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張馨予親自出庭,被告席上則空無一人,夏薩沙未到庭應訴。
7月15日上午9點半,北京朝陽法院對“女星張馨予訴夏薩沙侵犯名譽權”一案作出如下判決:因被告夏薩沙經傳喚未出庭應訴,相關證據無法提交,法院認定其言論構成對張馨予名譽侵權,責令其在指定媒體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等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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