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1月1日施行以來,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申請破產是否意味著“破產清零”?破產期間生活是否受限?債務能否全部免除?不少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會有這樣的疑問。為回應社會關切,廈門市破產事務管理局近日就部分熱點問題作出解答。
破產期間,生活會受影響嗎?
“會有一定影響。”廈門市破產事務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法院受理個人破產申請后,將依法作出限制債務人行為的決定。除經法院同意外,債務人不得有高消費行為,如乘坐飛機商務艙、在高爾夫球場消費、購買非生活必需的不動產或高檔車輛等。
同時,債務人不得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以及賓館、酒店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不得購買不動產、非經營必需車輛;不得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不得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產品等。
一旦申請破產,所有財產都要用于清償債務嗎?
并非如此。《條例》明確設立“豁免財產”制度,用以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權。必需的生活用品、學習資料、醫療器械以及職業發展必需品均可保留,其累計總價值原則上不得超過廈門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
經過破產程序,債務就能全部免除嗎?
依據《條例》,債務人須在執行完重整計劃、和解協議或清算程序并遵守考察期義務后,才可向法院申請免除剩余債務。若存在隱匿、轉移財產或惡意逃債等行為,將被拒絕豁免,具體的類型在《條例》中也有明確的規定。
需要明確的是,個人破產保護不是“逃債通道”,而是對“誠實而不幸者”的保護。
(廈門日報記者 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