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勵來疆務工人員參與新疆建設的積極性,堅持既有利于保障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權利,又堅決遏制“投機報考”現象、維護好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的原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和《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新疆參加普通高考工作實施方案(試行)》(新教基〔2013〕5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服務大局、以人為本、惠及民生,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為宗旨。
第三條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區參加普通高考,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教育、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紀檢監察等部門建立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切實有效地做好各自職能工作。教育部門應做好招生計劃編制、考生報名、考試以及招生錄取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應將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公安部門應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及時提供來疆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居住等相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提供來疆務工人員的就業和社保信息。紀檢監察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章報考條件與程序
第五條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疆參加普通高考,報考條件如下:
(一)2014年起,來疆務工人員本人及其隨遷子女在疆有常住戶口,且戶口遷入新疆的時間不少于兩年(按距離當年高考的時間計算),普通高中階段在疆連續實質性就讀三年(高一、高二、高三),有在疆就讀三年的學籍檔案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允許其高考報名,可報考區內外所有本專科院校。
非新疆戶籍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初中、普通高中階段在疆連續實質性就讀十二年并有十二年完整學籍,有新疆小學、初中畢業證書,中考成績,有三次及以上參加新疆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經歷,父母在疆有十二年及以上合法穩定職業、居住證,有在疆社保繳費記錄或納稅證明,允許其高考報名,可報考區內外本專科院校。
(二)2015年起,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疆有常住戶口,初三年級及普通高中階段(高一、高二、高三)在疆連續實質性就讀四年并有四年完整學籍,有新疆初中畢業證書、中考成績,有三次及以上參加新疆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經歷,父母在疆有四年及以上合法穩定職業、居住證,有在疆一年及以上社保繳費記錄或納稅證明,允許其高考報名,可報考區內外高職(專科)院校。
(三)2016年起,非新疆戶籍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初二、初三年級及普通高中階段(高一、高二、高三)在疆連續實質性就讀五年并有五年完整學籍,有新疆初中畢業證書、中考成績,有三次及以上參加新疆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經歷,父母在疆有五年及以上合法穩定職業、居住證,有在疆兩年及以上社保繳費記錄或納稅證明,允許其高考報名,可報考區內本科院校和區內外高職(專科)院校。
(四)2017年起,非新疆戶籍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初中及普通高中階段在疆連續實質性就讀六年(初一、初二、初三、高一、高二、高三)并有六年完整學籍,有新疆初中畢業證書、中考成績,有三次及以上參加新疆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經歷,父母在疆有六年及以上合法穩定職業、居住證,有在疆三年及以上社保繳費記錄或納稅證明,允許其高考報名,可報考區內外本專科院校。
第六條非新疆戶籍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疆參加普通高考,到普通高中學籍所在地、州、市招生考試機構進行報名資格審查,由地、州、市招生委員會報名資格審查領導小組審批。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來疆務工人員居住證、住房證明(房屋使用權證或購房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
(二)來疆務工人員務工證明或從業證明;
(三)來疆務工人員及其子女戶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法定監護人參加社會保險情況表》或納稅憑證;
(五)在新疆就讀小學、初中畢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六)新疆普通高級中學畢業證書原件、復印件(應屆畢業生由就讀學校開具證明);
(七)《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小學、初中階段學籍審查表》、《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普通高中階段學籍審查表》;《來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普通高中階段學業水平考試情況審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