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自打滿月起就沒見過父親
20多年來
父親僅因辦理離婚手續回過一次家
從未對兒子盡過撫養義務
這樣的情況下
父親欠醫院40萬元醫療費
兒子必須掏錢嗎?
2022年底,年近六旬的王某被路人發現昏迷在路邊后緊急送醫,近兩年治療后,欠醫院40萬元醫療費。醫院委托人多次通知王某唯一家屬——小王,但其并未支付費用亦未接父親出院。2024年10月,王某在醫院經搶救無效去世。
隨后,醫院將小王訴至崇川法院,要求小王在繼承父親遺產范圍內支付40萬元醫療費及逾期付款利息;如遺產不能全部清償醫療費,小王應承擔不足部分。
醫院:我院工作人員直接或者通過小王所在街道、民政部門、派出所多次電話聯系,告知其父親住院治療事宜,小王回復稱他父親已離家多年,與父親并無關聯,其不負責王某的繳費事項。
小王:父親在我剛滿月時就離家出走了,直到我20歲,他才因為要跟母親離婚回來過一次,之后再也沒聯系過,從小到大從沒管過我。一開始醫院打電話,我還以為是詐騙。
小王提供了舅舅、伯伯、所在社區開具的書面證明,證明自其滿月之日起,王某離家出走,不知去向。小王自滿月之后被送到外婆家,由舅舅撫養長大。
法院審理
醫療費的承擔主體是王某
王某被醫院救治,雙方形成事實上的醫療服務關系,這筆醫療費應該由王某自己承擔。醫院在對王某實施治療期間,未能與小王對醫療費承擔的問題進行協商,且小王不是醫療服務合同的主體。
小王是法定繼承人
盡管小王明確表示放棄遺產,但王某去世后,小王作為法定繼承人,有義務幫忙保管、清理父親留下的財產,并用這些財產償還醫療費。
“外人”不能直接“催贍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雖然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義務。但是,該規定的立法目的在于規范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其他民事主體無涉。且王某去世前未向小王提出贍養的權利主張。
最終,崇川法院判決小王對王某遺產進行清理,并在清理遺產范圍內向醫院支付醫療費用,駁回醫院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判決生效后,小王特地從外地趕來,將錦旗送到民一庭法官助理趙舒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