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以來,全省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國家藥監局有關藥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深入開展藥品經營環節“清源”行動,嚴厲打擊了藥品經營違法違規行為,凈化了藥品流通市場,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用藥安全。現將“清源”行動違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廈門某醫藥有限公司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案
案件情況:根據移送線索,省局廈門稽查辦對廈門某醫藥有限公司涉嫌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進行核查。經查,當事人自2023年2月6日至2025年4月25日以虛構藥品銷售去向記錄和票據的方式將涉案藥品套出,交由業務員和實際控制人親友領取。上述藥品被用于商業推廣等用途,未發現進行二次銷售。經統計,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期間,涉案藥品貨值金額22.53萬元。
查辦結果:當事人以虛構銷售去向記錄等方式套取藥品用于商業推廣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鑒于涉案藥品整體風險性較低,未發生危害結果,當事人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整改,召回部分涉案藥品,且事發前信用風險等級評定為A,此次系初次違法等,綜合考量對其予以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1.處罰款20萬元;2.沒收董事長朱某某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合計8.7萬元,兩年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3.沒收質量負責人蔡某某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收入5.8萬元;4.沒收業務負責人林某某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收入7.1萬元。
案例二:三明某醫藥公司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案
案件情況:根據移送線索,省局三明稽查辦對三明某醫藥公司涉嫌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進行核查。經查,業務員羅某某為增加銷售業績,瞞著公司進行違規操作,利用當事人在藥品運輸、業務回款等方面存在的管理漏洞,以虛構合法銷售單位的方式向僅具有乙類非處方藥經營資質的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甲類非處方藥及處方藥。經統計,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8日期間,當事人違法銷售藥品的貨值金額為1.4萬元。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符合《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第(三)、(五)項的規定,構成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 鑒于涉案當事人雖然存在人員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的過錯,但其沒有主觀故意,主觀過錯程度較輕,且案發后積極配合調查、整改,召回部分涉案藥品,且事發前信用風險等級評定為A等,綜合考量對其予以減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罰如下:1.警告;2.罰款10萬元;3.沒收羅某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18日期間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十的罰款共計4.59萬元,一年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
案例三:長汀縣某藥店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等案
案件情況:長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通過藥品追溯碼檢查長汀縣某藥店,發現當事人存在多種違法經營行為。經查,當事人無法提供波立維硫酸氫氯吡格雷片、纈沙坦氨氯地平片(I)等藥品的進貨憑證、供應商相關資質等證明材料。從不同的企業購進藥品,但在藥店的計算機管理系統中將藥品供貨企業全部記錄為龍巖市某醫藥有限公司,且在入庫、銷售記錄中未錄入藥品批號等。此外,當事人還存在購銷部分藥品未按照規定驗收入庫、銷售復方甘草片等特殊管理藥品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等問題。經統計,當事人從未具有合法資格的藥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采購的藥品貨值金額1620.10元,違法所得為1062.1元。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062.1元;3.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并處23萬元罰款。
案例四:吳某某診所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案件情況:2025年4月22日,平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藥品“清源”專項行動,執法人員依法對吳某某診所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對貨柜上存放的藥品無法提供正規供貨單據、相關發票和供貨單位合法資質證明材料。經查,當事人從2025年3月開始,通過線下微信交易的模式向何某購進藥品以備診所使用。涉案藥品由何某通過私家車運送至當事人。涉案藥品合計貨值金額1869元,違法所得1754.5元。
查處結果: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構成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系首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積極配合調查,貨值金額較小等情節,決定給予減輕行政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的規定,處罰如下1.沒收涉案19種藥品;2.沒收違法所得1754.5元;3.并處罰款5萬元。以上罰沒款合計5.1754萬元。
案例五:南靖縣某藥店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未從藥品上市許可證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案件情況:2025年8月7日,漳州市與南靖縣兩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南靖縣某藥店的經營場所檢查期間發現,當事人對在售的復方丹參滴丸(天士力)等8種藥品無法提供合法進貨憑證,另經查詢藥品追溯碼,發現上述藥品均是從醫療機構流出。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7月底從上門推銷的老年婦女處購進復方丹參滴丸(天士力)等多種藥品,貨值金額2050.8元,尚未售出。
查處情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構成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未從藥品上市許可證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涉案貨值較小,且認錯態度誠懇,對其予以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給予如下處罰:1.責令當事人改正;2.沒收涉案藥品;3.處罰款5萬元。
案例六:霞浦縣某藥店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案件情況:2025年7月25日,霞浦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霞浦縣某藥店進行檢查,執法人員使用“碼上放心”APP對店內藥品進行掃碼稽查,稽查發現在售的部分藥品涉嫌從醫療機構流出。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3月30日、5月28日分別在微信上向昵稱為“A(自己)”的人員購買了890元和990元的藥品置于店內銷售。截至案發當日,上述購進藥品剩余5盒百令膠囊、3盒孟魯司特鈉片、1盒培哚普利叔丁胺片、6盒硫酸氫氯吡格雷片、6盒百蕊顆粒。經核實,本案貨值金額2162元,當事人違法所得1188元。
查辦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主動采取整改措施,提供違法線索,決定給予減輕行政處罰。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處罰如下:1.給予警告;2.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3.沒收違法所得1188元;4.罰款5萬元。
案例七:廈門市某生物醫藥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假藥案
案件情況:2025年3月,廈門市海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舉報線索,對廈門市某生物醫藥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使用司美格魯肽等非藥用原輔料生產“Semaglutide7”和“Semaglutide14”并銷售給國內消費者,聲稱“用于治療肥胖癥、降低心血管疾病死亡率、2型糖尿病、體重管理”。經查,當事人自2024年5月至2025年3月期間,實際生產司美格魯肽片劑成品3157瓶,涉案金額四百余萬元。經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涉案產品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所規定的假藥。
查處結果:當事人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廈門市海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25年8月15日,廈門市公安局海滄分局立案偵查。
案例八:廈門市翔安區某保健服務部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案
案件情況:2025年9月4日,廈門市翔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位于廈門市翔安區的某保健服務部進行突擊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發現擺放有罐裝的不明白色膏狀物145.2g。當事人稱該白色膏狀物有“治療足蘚、蕁麻疹、發癢”的功效,由其自行購買藥品研磨調配而成,銷售時分裝為15g左右的小罐,每罐售價20元。經委托廈門市食品藥品研究院進行檢驗,檢測出馬來酸氯苯那敏、醋酸潑尼松、硝酸咪康唑、醋酸曲安奈德和地塞米松醋酸酯,以上均為化學藥。
查處結果:當事人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藥品,涉案藥品沒有國家藥品標準,且無核準的藥品質量標準,但檢出化學藥成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本案涉嫌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廈門市翔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25年9月30日,廈門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
案例九:惠安縣某村衛生所使用劣藥案
案件情況:2025年6月6日,惠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12345訴求件稱在某村衛生所就診時開具的藥品口服五維賴氨酸葡萄糖已超過有效期。經查當事人主要負責人現場確認其衛生所于2025年6月3日開具給患者的口服五維賴氨酸葡萄糖有效期至2025年05月,已超過藥品有效期。當事人共開具上述藥品5包給患者,售價7元/袋,共收取35元(已退還患者)。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系當事人通過微信向一醫藥公司業務員購進9盒(12包/盒),購進后供其家人服用外共剩余7包,開具給患者5包,接患者反饋后當事人將剩余2包上述藥品自行銷毀。當事人無法提供供貨單位銷售人員授權委托書、產品注冊或者備案信息、銷售票據等相關證明,上述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購進渠道來源不合法。上述涉訴購進渠道來源不合法、超過有效期藥品的違法經營貨值計35元,無違法所得。
查處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考慮到當事人系初次違法、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后果較小、積極采取改正措施、賠付患者。經綜合考量,決定給予減輕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使用劣藥的違法行為,罰款2.5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罰款2.5萬元。以上罰款共計5萬元。
案例十:福州市長樂區某藥店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案
案件情況:2025年4月11日,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線索移送函,轄區某藥店涉嫌存在進藥渠道不合法等違法違規行為,其中3盒麝香保心丸的藥品追溯碼在福州市某醫院和某藥店的醫保系統進行重復掃碼。2025年4月16日,該局對當事人某藥店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從3個上門推銷的老年人處購進8盒麝香保心丸和9盒拜新同硝苯地平控釋片,購進價格均為20元/盒,售價均為22元/盒,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涉案批次藥品的購貨發票、隨貨同行單、供應商的資質材料及其他進貨憑證材料,也無法提供藥品銷售人員的具體信息。2025年3月15日,當事人通過醫保結算方式向顧客李某亮售出上述藥品。涉案藥品貨值金額374元,當事人違法所得374元。
查處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貨值金額較小,違法所得較少,當事人系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綜合考慮予以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74元;2.罰款10萬元。